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呼和浩特市房地产业协会章程

 

第一章  总则

    

第一条 本团体名称全称为:“呼和浩特市房地产业协会”。英文译名为:“ HOHHOT REAL ESTATE ASSOCIATION  ”,缩写为:“ HREA  ”。

第二条 本团体是呼和浩特地区房地产行业,从事房地产建设、开发、经营的企业和相关企业、单位自愿结成的地方性、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。   

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是:遵守宪法、法律、法规,贯彻执行国家大政方针,遵守社会道德风尚;坚持为政府、会员和行业服务,传达贯彻政府的政策政令,反映会员愿望,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,在政府和企业之间起到桥梁和纽带作用;充分发挥专业化和协作化的优势,促进呼和浩特市房地产业健康发展。

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,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,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,开展党的活动,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。

本团体的所有活动和各项工作,遵守宪法、法律、法规和国家政策,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,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,遵守社会道德风尚。

第四条 本团体的登记机关是呼和浩特市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;管理机关呼和浩特市民政局;业务主管单位呼和浩特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。

第五条 本团体住所在呼和浩特市顺意街呼市信访局东侧办公楼。

 

第二章  业务范围

    

第六条 本团体的业务范围是:

行业自律、信用评价、市场分析、技术协作、组织调研、职业能力评价与培训;举办会议、活动、论坛;咨询与协调;产业培育托管;承接政府委托事项。

 

第三章  会员

   

第七条 本团体会员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。

第八条 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,必须具备下列条件:

(一)拥护本团体章程;

(二)热心致力本团体活动,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;

(三)在本团体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;

第九条 会员入会的程序是:

(一)提交入会申请书;

(二)经理事会讨论通过;

(三)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。

第十条 会员享有下列权利:

(一)本团体的选举权、被选举权和表决权;

(二)参加本团体的活动;

(三)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;

(四)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;

(五)入会自愿,退会自由。

第十一条 会员履行下列义务:

(一)执行本团体的决议;

(二)维护本团体的合法权益;

(三)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;

(四)按规定交纳会费;

(五)向本团体反映情况,并提供有关资料。

第十二条 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,并交回会员证。

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,视为自动退会。

第十三条 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,经理事会表决通过,予以除名。

 

第四章 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、罢免

 

第十四条 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(代表)大会,会员(代表)大会的职权是:

(一)制定和修改章程;

(二)选举和罢免理事、监事,

(三)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;

(四)决定终止事宜;

(五)决定其他重大事宜。

第十五条 会员(代表)大会须有2/3以上的代表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
第十六条 会员(代表)大会每届5年。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,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,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,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,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。

第十七条 理事会是会员(代表)大会的执行机构,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,对会员(代表)大会负责。

第十八条 理事会的职权是:

(一)执行会员(代表)大会的决议;

(二)选举和罢免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;

(三)筹备召开会员(代表)大会;

(四)向会员(代表)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;

(五)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;

(六)决定设立办事机构、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;

(七)决定副秘书长、各办事机构、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任免;

(八)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;

(九)制定内部管理制度;

(十)决定其他重大事项。

第十九条 理事会须有2/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/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
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;情况特殊的,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。

第二十 本团体的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:

(一)坚持党的路线、方针、政策,政治素质好;

(二)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;

(三)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;

(四)身体健康,能坚持正常工作;

(五)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;

(六)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;

(七)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中须有中国共产党党员;

(八)本团体秘书长应为专职工作人员。

第二十 本团体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任期5年。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。

第二十三条 本团体理事长(会长)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。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理事长(副会长)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,须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,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,方可担任。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。    

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会长向会员(代表)大会负责,在任期内履行下列职责:

(一)召集和主持理事会;

(二)检查会员(代表)大会、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;

(三)代表本团体签署重要文件;

(四)组织实施每年度工作计划;

(五)向理事会汇报阶段性工作成效。

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秘书长履行下列职责:

(一)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;

(二)协调各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、实体机构开展工作;

(三)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、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,交理事会决定;

(四)聘用办事机构、代表机构、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;

(五)处理其他日常事务。  

二十六 本会设监事1名。本会负责人(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)、理事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。监事每届任期与理事会相同,满期可以连任。

二十七 监事的权利和义务:

(一)列席理事会会议,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;

(二)对理事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,对违反法律、行政法规和章程的负责人、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;

(三)检查本会财务和会计资料,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(代表)大会的决议

(四)对理事、负责人、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,及时予以纠正;

(五)向登记管理机关、业务主管部门及税务、会计管理部门反映情况;

(六)决定其他应由监事审议的事项。

 

第五章  资产管理、使用原则

    

二十八 本团体经费来源:

(一)会费;

(二)捐赠;

(三)政府资助;

(四)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;

(五)利息;

(六)其他合法收入。

二十九 本团体按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费。

三十 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,不得在会员中分配。

三十一 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,保证会计资料合法、真实、准确、完整。

三十二 本团体会计人员必须具有专业资格,进行会计核算,实行会计监督,会计不兼任出纳。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,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。

第三十 本团体的资产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,接受会员(代表)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。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、资助的,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,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。

第三十 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人代表之前,必须接受登记管理机关财务审计,并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备案。

第三十 本团体的资产,任何单位、个人不得侵犯、私分和挪用。

第三十 本团体专职人员的工资和保险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。

 

第六章 章程的修改程序

 

第三十 本团体章程的修改,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,报会员(代表)大会审议。

三十八 本团体修改的章程,须在会员(代表)大会通过后15日内,向登记机关、管理机关核准备案后生效。

 

第七章 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

    

三十九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、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,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。

四十 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(代表)大会表决通过,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。

四十一 本团体终止前,须在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,清理债权债务,处理善后事宜。清算期间,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。

四十二 本团体经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。

第四十 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,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、管理机关的监督下,按照国家有关规定,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。

 

第八章  附则

 

第四十 本章程由第二届会员大会审议通过。

第四十 本章程自登记、管理机关核准备案之日起生效。

第四十 本章程的解释权归本会理事会。